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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网络(含信息系统、数据)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对网络中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网络中发生的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其中“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包括网络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条例中规定: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明确指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公安部2007年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下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明确规定“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制定了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50多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形成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了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重要意义

(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网络安全领域实施的基本国策,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举措。
(2)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实现国家对重要网络、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实施重点保护的重大措施,是维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手段。
(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方法,通过等级保护工作发现单位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足,进行安全整改之后,提高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降低系统被攻击破坏的风险,维护单位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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